第三百九十九章:签订通商条约(中)(2 / 2)

如何能为大明在这次通商协议中争取到更多利益,这可不是小事。

迪亚士确实有些不满意,但还没有到完全接受不了的地步。

和先前所说的内容一样,条款内容主要分三类。

一是两国通商互助问题,二是西班牙人继续租借濠镜问题,三就是在这次协议中谁来主导的问题。

通商、互助问题。

协议规定,这次大明与西班牙的通商期限为五年,协议范围覆盖到天启皇帝朱由校,与西班牙国王腓力四世统治的任何一个地区,名义上统治的北尼德兰也算。

其实迪亚士最看重的是这条,即“五年之后如要继续通商,需得再派遣使团签订协议,期间任何一国都不能主动作废。”

这相当于大明给出的一个保证,这样的一个东方帝国,说的话总不至于不算数吧?

在五年通商期限内,双方国内的各种货物都可以自由交易买卖,但必须要有一个除朝廷外的代表团体,也就是不能乱买乱卖,这样不仅不能得到好处,反而是添乱。

也就是说,西班牙要选定一个负责与大明通商的商人团,所有通商的商人都需加入这个商人团,由国家约束起来。

大明则也要有对应的民间组织,这个事情大明自会处理,一旦签订协议,就要由这两个商人团负责接触,往来通商。

并且在双方通商期限内,都有义务要保护对方商人团在领土内的安全,出了意外,国家买单。

关于通商的各项条款,迪亚士举双手赞成。

其实在他看来,西班牙和大明通商,获利最多的是西班牙,而不是大明,只要能通商,要求不太过分就都行。

濠镜租借问题。

大明提出,要规定一个具体的界限,就是说画一个圈,你西班牙人走到哪我管不着,但是只能在这个圈里常住。

前往濠镜的任何一个西班牙人,无论贵族还是平民,无论官员还是士兵,都需得遵守当地施行的大明律法。

也就是说,如果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在濠镜犯了事,作奸犯科什么的,当地巡捕衙门有权利根据此协议,拿人进行审问。

但是考虑到双方文化不同,总会有冲突,大明也会成立一个新的衙门,专门负责审问犯了事被抓进去的洋人,有过必惩,无过则放。

除此以外,西班牙必须要再拿出一次性的银款,作为租借濠镜五年的价格。

朱由校那边的初步定价是每年十万两,五年就是五十万两白银,这个可以协商,大明也可以贷款,但是贷款有高利贷,需要西班牙人自己取舍到底怎么办。

对于这条,迪亚士等人颇有微词,但尚能勉强接受。

毕竟这也无可厚非,自己是在外交上取得临时居住权,又不是用坚船利炮打开了对方的国门。

而且他们说实在的有些心虚,这一路过来,大明根本不像是内忧外患的样子,听说还刚打赢了一场大捷,收复了很多地盘。

现在这个西方局势而言,急切就需要通商的是他们西班牙,而不是大明。

如果双方在这里闹掰,大明完全可以直接拍屁股走人,最后难受的只能是他们自己。

至于最后一条,双方由谁主导此次协议签订的问题上,大明持强硬态度,协议上必须写明,此次签订由大明主导。

一句话,这个没商量,不行就赶紧滚蛋!

说白了,这回协议的签订,是你西班牙不远万里渡海来找我们,而不是我大明屁颠屁颠去求你签的,所以我们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