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3章 江南之行(十九)(2 / 5)

要时间的沉淀,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逐步推进。而且,法治体系的建设至今也不过才几十年的时间,要想达到完善的程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需要我们耐心地按照时间的推移去慢慢煎熬、去逐步推广,如此这般,才能逐渐实现从行政命令到思维转变的过程。要知道,这绝对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轻易完成的事情啊!您看,即便是处理合同纠纷这样的事情,我们依然还是要依靠权威性的淘金储备来解决,为了防止相关权利受到侵害,还专门设立了中介事务来进行管理。不仅如此,为了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我们甚至还需要通过皇权的背书来加以保障呢!

工作者从政法学院毕业后,本应像其他毕业生一样,面临着就业的难题。然而,由于当时帝国的司法律政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很多情况下仍然依赖行政命令来处理案件。

在这种背景下,除了一些特殊案件,如王苏案、许明君案以及吉平食品公司的案子(其中除了第一个案子外,其他案子都是通过行政命令推动解决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途径),律政工作者的就业市场并不景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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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不将这些律政工作者吸收进皇家律政服务中心和公诉单位,他们很可能会面临失业的困境,甚至可能会因为没有收入而饿肚子。

李振峰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果断地使出了这一招。他的这一举动,可以说是打了那些律政工作者一个措手不及。毕竟,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能够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特别监察组的律政代表徐明堂可不是好惹的角色,他思维敏捷,反应迅速,当即开口回应道:“李律政所言极是,这确实是帝国新修订宪法的内容。根据大宋帝国中枢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来看,新法调整实施规定中,明确设定了十到二十五年的缓冲期。在此期间内,若以新法判决为主导,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或否决旧法章程。也就是说,在这个缓冲期内,旧法章程的内容将会被重新审视和处置。”

法律的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就像第一代专利法的废止与第二代专利法的运营之间,必然存在一个缓冲期。这是因为法律的变动如果过于剧烈、过于仓促,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李振峰对这一点心知肚明,他心里就像有一面明镜一样,对法律改革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当然清楚自己为什么要在会议一开始就引用法律条文。实际上,他这么做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把这场会议的讨论焦点引到一个特定的方向上去,那就是纯粹的法律问题。

这么做有两个好处。其一,这可以给与会者来个出其不意,让他们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入到一个全新的讨论领域。其二,这也是非常必要的。要知道,在国内,包括那些体制内的官员们,对于司法观念的理解和认识还远远不够完善。他们往往还停留在过去的那一套做法上,对于新的法律规定和理念知之甚少。

李振峰觉得,自己有责任给这些人提个醒,让他们意识到时代已经变了,不能再继续沿用旧有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虽然他这一代人可能注定会成为下一代人的垫脚石,但只要能给后世多留下一些宝贵的遗产,那也算是值得了。

李振峰和徐明堂无疑都是绝顶聪明之人,他们深知当前帝国的体制尚未完全步入法制时代。在这个阶段,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仍然是依靠行政命令以及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系统。

此次他们之间的交流,与其说是一场法律层面的谈判和接洽,倒不如说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一场博弈。只不过,这一切都被披上了一层法律的外衣。

之所以在一开始就引用法律章程,原因有二。其一,这是向外界传递一